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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功与张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功,张振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2433号原告刘建功。委托代理人雷爱霞。委托代理人卞致芳,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民。本院在审理刘建功诉被告张振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刘建功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功撤回对被告张振民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风安审 判 员  吴学建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昱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