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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诉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计卫局申请朱永进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诉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阿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和芬,宣传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仕龙,宣传法规股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朱永进,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朱丽琼,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朱永进、朱丽琼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取证查明:朱永进、朱丽琼于201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朱永进系初婚;朱丽琼系再婚,朱丽琼与前夫生育二个儿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小孩),2011年5月群众反映朱丽琼计划外怀孕5个月左右,镇计生办和柿子树村委会立即成立工作组到朱丽琼家了解情况,要求朱丽琼做医学监护检查,朱丽琼承认怀孕5个多月,但拒绝做检查;工作组多次宣传生育政策并要求朱丽琼终止妊娠,遭当事人拒绝;之后,朱永进、朱丽琼外出躲避,直到2011年9月30日在昆明市呈贡县人民医院生育一个女儿后回家(其间,工作人员曾多次到朱丽琼的亲戚家询问其下落,均无果),造成违法多生育的事实。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过立案、调查、审批、讨论,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南人口征告字(2014)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朱永进、朱丽琼;朱永进、朱丽琼接到通知后口头向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认为家庭困难,无力缴纳抚养费;2015年1月15日,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讨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给予被申请执行人朱永进、朱丽琼夫妇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948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22日作出南人口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4日送达朱永进、朱丽琼;朱永进、朱丽琼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22日,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南卫计征收催告字(2014)第01号催告书,并于2015年9月30日送达(留置送达),但催告期限届满,朱永进、朱丽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项。经审查,本院认为,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规范准确,行政处罚适当,且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南人口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菊存审判员  钟 华审判员  罗几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