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XX诉被告XXX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X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字第01231号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某,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X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X一组)负责人岳XX,系该小组组长。原告王XX诉被告XXX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一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她系被告村组村民,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2013年9月,四医大校区建设征用村上土地,村上每人分得征地款29500元,但无故只向原告分配了17450元,原告认为被告村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1475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王XX的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疗证各一份,欲证明王XX具有被告村组村民资格的事实。2、王XX与其丈夫魏XX的结婚证以及魏XX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王XX的婚姻关系,王XX系出嫁女以及户口未迁入其丈夫所在地的事实。3、长武县彭公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欲证明王XX户籍未迁入其丈夫户籍所在村组,未享受该村组村民待遇的事实。4、(2013)咸渭民初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2013年9月XXX一组土地因四医大建设征地,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9500元,村组分配方案议定:2007年本组土地调整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嫁女、离婚且出走三年以上的、随夫迁出的分配50%;自然增加的人口(新媳妇、新生儿、合法合理的上门女婿)有本村户口的分配50%的事实。5、证人王XX、王XX证言,欲证明2013年9月因四医大建设征用本组土地,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9500元的事实。被告XXX一组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王XX当庭所举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王XX于19XX年X月X日出生在XXX一组,20XX年X月XX日与长武县XX镇XX村村民魏XX登记结婚,但其户籍并未迁出。2013年9月,XXX一组土地因四医大建设被征用,后村组分配方案议定:2007年本组土地调整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嫁女、离婚且出走三年以上的、随夫迁出的分配50%;自然增加的人口(新媳妇、新生儿、合法合理的上门女婿)有本村户口的分配50%。村组依照该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9500元,向王XX分配了半份数额的征地补偿款,即14750元。本院认为,王XX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XXX一组,其后虽与他人结婚,但其户籍并未迁出,故王XX应具有XXX一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合本案,XXX一组在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是否具有常住户籍、是否拥有承包地等要素决定对出嫁女等特殊群体按一半比例进行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亦是对王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体现,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王XX要求XXX一组给付其剩余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元,由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误工标��;从村集体经济所获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