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长俊与张甲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俊,张甲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刘长俊。被告张甲卫。原告刘长俊与被告张甲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俊诉称,2012年12月份,原告给被告盖鸡棚,被告欠我工钱22000元,于2013年8月9日给我打了欠条,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甲卫辩称,2012年12月份刘长俊给我盖鸡棚属于包工包料,但存在偷工减料,2013年5月份下雨,出现严重漏雨,因这属于质量问题,与原告协商再做一遍屋顶防水,原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维修,因严重的漏雨造成了鸡的大量伤亡和后期补栏,我自己花费2500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我欠原告的2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原告刘长俊包工包料,给被告盖了鸡棚,料棚和住房屋,在完工后于2013年4月份和2013年5月份因为料棚和住房屋漏水进行了维修,2013年8月份,被告张甲卫给原告刘长俊出具了欠条一份,证明仍欠刘长俊22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长俊与被告张甲卫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被告,被告则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主张原告的工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3年5月份下雨时,鸡棚,料棚和住房屋出现漏雨,后原告仅对料棚与住房屋进行了维修,鸡棚没有维修,因此造成损失,并产生了维修费用,这些费用应从原告的报酬中扣除。但原告主张其所负责修建的项目质量全部合格后,被告才在2013年8月份为其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出具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没有注明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被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他所产生的损失是因为原告的违约造成的。因此,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就报酬的支付时间并没有约定,原告所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甲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甲卫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菲附: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