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6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小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