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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6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小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