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督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云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督字第1377号支付令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云,住巴彦县。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云立即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