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文申请罗进、刘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罗进,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92-1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罗进,男,生于1987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庆,女,生于1989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射洪民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某某、王某某购买的位于射洪县住宅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某某、王某某购买的位于射洪县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