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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赛银、邱治攀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邱某丙,林某某,邱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丙,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甲,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抓获,同日羁押于该市看守所,同年5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甲等四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邱某丙、林某某、邱某甲四人在连江县邱某丙住宅一楼大厅组织以“拔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5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甲占股份50%,被告人邱某丙、林某某各占股份20%,被告人邱某甲占股份10%。事后,被告人陈某乙甲从上述抽头款中分得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邱某丙、林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邱某甲分得人民币5500元。2014年10月30日左右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邱某丙再次在上述邱某丙住宅一楼大厅组织以“拔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100元。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并在现场扣押抽头金额人民币6100元及赌资人民币800元等。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已退出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某、邱某乙、陈某乙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甲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乙甲、邱某丙、邱某甲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均已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二、被告人邱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四、被告人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五、被告人陈某乙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邱某丙、林某某各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邱某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及赌资人民币800元,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九32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陈升阳人民陪审员  刘政锋人民陪审员  徐延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