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林飞、侯海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林飞,侯海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住所地东湖路中段。委托代理人何志军,该社风险部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侯林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海前,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县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林飞、侯海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借款30000元,承担利息5222.4元,目前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县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选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