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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界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长平与王维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长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5日。被告王维君,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平与被告王维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刘长平负担。审 判 长  赵满良人民陪审员  王银喜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进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