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元辉、彭育辉、彭正波与被执行人吴学明、朱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辉,彭育辉,彭正波,吴学明,朱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元辉,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铁家段村。申请执行人彭育辉,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文艺巷***号。申请执行人彭正波,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栗山河乡马鞭溪村被执行人吴学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条镇南河冲村民组。被执行人朱运辉,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天问路花城巷*号。刘元辉、彭育辉、彭正波与吴学明、朱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元辉、彭育辉、彭正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学明、朱运辉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学明、朱运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元辉、彭育辉、彭正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学明、朱运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元辉、彭育辉、彭正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