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荣亮与许峰、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亮,许峰,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许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397号申请执行人石荣亮,居民。被执行人许峰,居民。被执行人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辽河路。法定代理人许峰,经理。被执行人许淑梅,居民。申请执行人石荣亮与被执行人许峰、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许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二Ο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峰、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许淑梅欠申请执行人石荣亮借款本金120万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付10万元,2014年9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3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5月20前日给付20万元,共计12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许峰、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许淑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3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