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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6号被告人杨右发、王月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右发,王月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右发,绰号“阿右古”,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月平,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传唤;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右发、王月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右发、王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杨右发在其经营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西约村委会新杨屋村的商店附近公路边一自建的简易棚内,提供场所及赌桌、扑克牌等赌具,招揽参赌人员以打“大风车”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约十几人不等,赌注金额10元以上至几百元,按照每盘10元至30元从中抽头渔利。同年5月下旬,杨右发以每天100至2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王月平到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工作。赌场开设期间,杨右发共抽水获利20000余元。2015年6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王月平及数名参赌人员,同年6月2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委会新市场附近出租屋内抓获杨右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右发、王月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温某洪、谢某钦、杨某昌、钟某东、杨某先、廖某平、廖某娣、杨某发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右发、王月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右发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月平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右发、王月平到案后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右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缴交本院。)二、被告人王月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止,已减除被传唤的一天。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缴交本院。)三、追缴被告人杨右发的非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娟第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