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孔为公与孟祥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52-1号申请执行人:孔为公。被执行人:孟祥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孟祥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祥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