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强诉张久龙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6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周某,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周某、张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爱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