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口苏琼防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海南必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程序转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苏琼防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必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海口苏琼防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199号金廘工业园C16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毛国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海南必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42号聚龙大厦B座701房。法定代表人:张黎平,总经理。原告海口苏琼防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必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th1fmwfdcnzy4mf9kn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陈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