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X与邱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高X,男。被执行人邱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与被执行人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X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55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张岱鹏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