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志东与刘立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刘志东,男,1981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立文,男,1970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东与被告刘立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东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志东负担。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於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