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李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