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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李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