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前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雷与张佳、贾路滨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53号申请人李雷。被申请人张佳。被申请人贾路滨。被申请人滨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张佳名下房产一套、被申请人贾路滨名下房产四套、被申请人张佳名下的鲁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张佳在滨州畅旺商贸有限公司及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债权800万元、被申请人张佳在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2156000元、被申请人张佳在滨州正盛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债权2576000元及被申请人滨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镇分社存款100万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同意法院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佳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贾路滨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贾路滨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贾路滨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五、将被申请人贾路滨所有的房产一套。六、将被申请人张佳所有的鲁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七、将被申请人张佳在滨州畅旺商贸有限公司、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债权8000000元予以冻结。八、将被申请人张佳在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2156000元予以冻结。九、将被申请人张佳在滨州正盛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债权2576000元予以冻结。十、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