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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亮与被告段尹川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亮,段尹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赵红亮(又名赵宏亮),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满城县大册营镇北宋营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段尹川,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止舫头路***号。原告赵红亮诉被告段尹川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江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段尹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亮诉称,被告承包电谷未来城1号楼室内地暖工程,于2011年8月29日被告以每平米23.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赵红亮,该地暖施工总面积为5465平方米,共计128427元,原告赵红亮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二被告验收合格,由于当时被告资金紧张只给付了70000元的工程款,余款58427元由被告段尹川出具欠条证明一张,欠条载明:证明今欠电谷未来城2号楼地暖款128427元,已付70000元,余款58427元,伍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段尹川20**年1月19日。该欠条出具后,原告赵红亮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该笔欠款,被告均已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庭审中另查明被告段尹川在原告承包的此工程中的身份为会计。被告段尹川辩称,我只是会计,要求追加老板郭建辉、李彦刚作为被告。我要求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在电谷未来城1号楼室内地暖工程过程中,原告称于2011年8月29日以每平米23.5万元的价承包,该地暖施工总面积为5465平方米,共计128427元,原告赵红亮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二被告验收合格,由于当时被告资金紧张只给付了70000元的工程款,余款58427元由被告段尹川出具欠条证明一张,欠条载明:证明今欠电谷未来城2号楼地暖款128427元,已付70000元,余款58427元,伍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段尹川20**年1月19日,该欠条出具后,原告赵红亮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该笔欠款,被告均已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系原告在承包此工程中的身份为会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段尹川给付欠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段尹川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虽为被告,但在庭审中查明被告身份为会计,对此事实双方均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段尹川与实际承包人的关系,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只是表述证明欠款数额并不能证实被告欠款事实,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红亮的诉讼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