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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胜旺与张春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春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2号之三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和桥。法定代理人王保萍。被告张春禄。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大学路交叉路口名苑小区A座商住楼1-2层。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凯,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春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春禄所有的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