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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牟孝与孙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孝,孙永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牟孝。被告孙永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孝诉被告孙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现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