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牟孝与孙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孝,孙永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牟孝。被告孙永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孝诉被告孙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现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