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和县。被告:王某,男,回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址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助理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