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206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3时许,XX喜(系被告人郭某舅妈)因建房的事与刘某发生纠纷,XX喜被刘某打伤。当日下午15时许,郭某从表妹刘慧萍处得知XX喜被打伤,遂带人来到新矶村长林埒垸刘某家,将刘某家里家俱、电器、门窗等物品损毁。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10713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8月10日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损坏物品照片;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被告人郭某供述及审讯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