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樊永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永辉,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永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樊永辉携带妻子林某及女儿到龙南县国美酒店边上顶尚造型店给女儿理发,因需等待便离开。樊永辉离开时见店门边电脑桌上放置一部手机(正面白色OPPO智能手机),便予以偷走并使用。经鉴定,该部手机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78元。2015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樊永辉在龙南县东坑乡张古塅村张古塅小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1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樊永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樊永辉携带妻子林某及女儿到龙南县龙南镇渥江路顶尚造型店给女儿理发,因需等待便离开。樊永辉离开时发现该店门边电脑桌上放置一部手机(系被害人叶某所有,OPPO牌),便予以盗取并使用。经龙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78元。2015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樊永辉在龙南县东坑乡张古塅村张古塅小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经扣押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樊永辉的供述;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被盗物品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复验现场方位示意图、复验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1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永辉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经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樊永辉的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