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吉庆与王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刘吉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小红。系刘吉庆叔父。被告王文勇。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史挺。系王文勇表弟。原告刘吉庆与被告王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给被告经营的火锅城供应菜,被告总欠原告菜钱50000元,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结账。后被告火锅城转让,原告要求被告结清账务,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并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50000元的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4年农历12月27日给原告支付菜钱6000元。下欠菜钱4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菜钱4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原告菜钱44000元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以实物抵顶菜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刘吉庆给被告王文勇经营的火锅城供应蔬菜,后经结算,被告王文勇共欠原告刘吉庆菜钱5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刘吉庆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王文勇于2014年农历12月27日给原告刘吉庆支付菜钱6000元。下欠菜钱44000元,经原告刘吉庆多次催要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欠条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口头买卖蔬菜协议,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火锅城供应蔬菜,因此产生被告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拖欠原告蔬菜款的合同之债。基于该基础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蔬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蔬菜及价款均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菜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没有明确约定,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文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吉庆菜款4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文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杨 慧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