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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提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诉人董继珍、李让发与申诉人朱敦平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提字第0007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继珍,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让发,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董继珍、李让发的委托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敦平,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董继珍、李让发因与被申诉人朱敦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2014)340000001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5)皖民抗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程、王蕾出庭依法履行职责。申诉人董继珍、李让发的委托代理人陈保华与被申诉人朱敦平的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11月12日,董继珍、李让发起诉到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敦平支付46万元股权转让金及利息(自2009年2月15日按月息每万元付息100元计付)。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州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朱敦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阜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州民二初字第00887��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朱敦平于本判决起20日内给付原告李让发、董继珍股权转让金46万元及利息(按月息每万元付息100元计算,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朱敦平负担。朱敦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阜民二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撤销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2012)州民二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驳回董继珍、李让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共计16400元,由董继珍、李让发共同负担。李让发、董继珍不服,申请再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阜民二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维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朱敦平向李杰民支付的10万元,及董继珍、李让发2006年7月23日、2007年3月21日、2007年4月23日三份借、收条所载共计36万元,都是朱敦平支付给董继珍、李让发的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确有错误。本院再审中,申诉人董继珍、李让发称:原再审及二审判决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再审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被申诉人朱敦平答辩称:原再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敦平给付李杰民的10万元能否抵销朱敦平应付股权转让金;董继珍2006年7月23日出具的借条及李让发2007年3月21日出具的收条,能否抵销朱敦平应付股权转让金。上述争议焦点涉及到案外人李杰民和安徽亿派食品有限公司,判决结果与两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追加李杰民和安徽亿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再终字第00002号及(2013)阜民二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2)州民二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