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X市XX镇人民政府XXX村民委员会诉苏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晓明镇人民政府夏家楼村民委员会,苏秀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调兵山市晓明镇人民政府夏家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调兵山市晓明镇夏家楼村。负责人刘涛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玲,系调兵山市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秀艳,女,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晓明镇夏家楼村。原告调兵山市晓明镇人民政府夏家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秀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调兵山市晓明镇人民政府夏家楼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志玲、被告苏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受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是本村村民,但多年来一直实际管理使用原告所有的蔬菜大棚用地。2014年年末,被告应缴纳下一期的租金,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托不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蔬菜大棚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是从夏家楼村民刘成手中买的大棚,当时什么手续都没有,已经交5000多租金,还欠3000元,被告多次找人借钱没借到,没想到村里已经起诉。不认可村里定的租金,同意每亩交100元租金。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夏家楼村农户关于发展蔬菜保护地生产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承包的土地为夏家楼村经济组织用地。被告质证有异议,被告买大棚的时候什么样现在还是什么样,没有扩建,地还是村里的地。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承包的土地为夏家楼村经济组织用地,予以采信。2、通知、通知回执各一份,证明村委会及镇领导同意并经研究协商下一轮蔬菜土地承包事宜的决定,原告已履行对被告告知义务。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承包意见一份,证明会议之后经村民同意,作出了每亩700元租金的决定,并向村民下发了通知书。被告质证有异议,不同意每亩700元,同意每亩100元,翻一番也可以。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4、村委会会议记录二份,证明村委会决定现有蔬菜大棚每亩每年收取700元租金。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是村里单方意见,村里说每亩700元租金。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5、广厦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宜兴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二份,证明700元租金是当地土地承包的均价,是参照其他合作社土地租金制定的价格,该价格合理。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价格较高,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当地、当时土地承包价格,予以采信。6、蔬菜大棚租赁收费明细表,证明蔬菜大棚承包户中仅有几人未履行缴纳租金义务,同时证另32户村民对蔬菜大棚承包价格及缴费期限予以认可,并及时缴纳了租金。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与被告无关,买的时候是一次性交的钱,别人交钱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蔬菜大棚租赁价格合理,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并交纳租金,予以采信。被告苏秀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苏秀艳不是原告本村村民,但多年来一直实际管理使用原告所有的蔬菜大棚用地。2014年年末,被告应缴纳下一期的租金,被告亦同意缴纳下一期租金,按被告租用土地亩数,应向原告缴纳租金8000元,被告缴纳5000租金后,至今未缴纳拖欠蔬菜大棚租金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蔬菜大棚承包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村委会缴纳部份租金,在原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后,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租金3000元未能给付,已构成违约,该承包关系应予解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调兵山市晓明镇人民政府夏家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秀艳农业承包土地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承包的土地。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秀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韩 旭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