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代志炳申请执行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36-1号申请执行人代志炳。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代志炳申请执行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