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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志龙与深圳乐家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龙,深圳乐家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677号申请执行人吴志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深圳乐家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益民。申请执行人吴志龙与被执行人深圳乐家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8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向其支付上述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36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审 判 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