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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虎与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申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赵虎,男,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蔡东升,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虎与被执行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13)1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656.00元,执行费135元。在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录音证据系伪造的,并申请法院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按规定,我局将录音检材与样本交本院技术室委托鉴定,经本院技术室先后委托二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不具备声纹同一性司法鉴定检验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将检材与样本退回。据此,被执行人提出录音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成立,经合议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淮南市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3)11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于 震审 判 员 :俞晋高代理审判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九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