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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静,陈惠良,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王井平。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静,执行董事。被告:沈静。被告:陈惠良。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萍。被告: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静、陈惠良、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