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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宗武与施祖苗、偰德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吴宗武,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莹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施祖苗,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偰德翠,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施祖苗、偰德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祖苗和偰德翠共同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金域蓝湾小区5#住宅楼3-04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