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根雨与被告赵会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雨,赵会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赵根雨,男,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赵会得,男,1945年8月27日生,汉族。原告赵根雨与被告赵会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根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会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8年前原告所在村进行土地调整时,分给原告责任田约4.66亩(东邻路,西邻沟,南邻路,北邻赵会得责任田),四界清楚,均有行政村指定界点。10年前被告赵会得无理侵占原告田地约0.4亩,多次找被告协调此事,被告都置之不理,对原告家人恶语中伤,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0.4亩耕地。被告辩称,没有占原告的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在村调整土地时,原告在其村后河北分得一块责任田,东宽10.55米,东西长294.20米,面积4.66亩,东邻路,西邻沟,南邻路,北邻赵会得。被告赵会得分得责任田东头宽16.40米,东西长294.60米,面积7.2亩,东邻路,西邻沟,南邻原告赵根雨,北邻杨金得,土地调整后,为了耕作方便该地块从中间一分为二,东西各一段,后来由于修路需要,原告的土地从南侧被告挖掉一部分。经现场勘验,被告赵会得与北邻杨金得界址无争议,被告所分地块中有5根电线杆,根据当时村里规定,每个电线杆除0.03亩,被告实际分得土地为7.35亩(含5跟电线杆所除面积),原被告所分土地东段均为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分土地面积东头宽度,东西长度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分地底册(复印件)在卷,当予认定。根据被告所分得土地的面积及东头宽度可以推断,被告所分得土地为梯形,根据梯形计算公式(上底+下底)×高÷2=面积,可以算出被告所分得土地西头宽为16.87米。由于该地块调整后,从中间一分两段,所以原被告所争议土地西段地东头(从西头向东测量约148米处)宽度应为(16.4米+16.87米)÷2=16.64米,而被告赵会得实际耕种西段地东头宽17米,西头宽17.35米,原被告两家耕地界点西段地东头为从桥护栏(俗话桥爪子)北侧向北测量至9.56米,西段地西头从桥护栏北侧向北测量至10.43米。即被告赵会得在该争议土地东头向南侵占原告赵根雨责任田0.36米,西头向南侵占原告责任田0.48米,折合面积为0.093亩,被告赵会得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耕地0.4亩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会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赵根雨责任田0.093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朱全红陪审员 范增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