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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金才与李尊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才,李尊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才。被执行人李尊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将该案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