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金才与李尊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才,李尊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才。被执行人李尊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将该案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