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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宣化县丰泉物资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264-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丰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丰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