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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媛与肖龙忠、肖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肖龙忠,肖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966号原告张媛,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肖龙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徐斌,女,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与被告肖龙忠、肖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媛于2015年10月27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回起诉。原告张媛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