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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县支行与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县支行,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高国连,阮诗楠,谭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县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街39号。负责人庞西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保华、兰红心,该公司主管经理、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国连。被执行人西安瑞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钦晖翔。被执行人高国连。被执行人阮诗楠。被执行人谭畅。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75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国连、阮诗楠、谭畅在湖南省长沙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国连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115号三湘小区1栋202室(权证号码为7090724**)的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阮诗楠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9号文苑(保利花园)三期14栋901室(权证号码为7152329**)的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谭畅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08号桂花城(绿城桂花城)桂花苑405室(权证号码7110102**)的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助理审判员  张 乐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