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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江才与孙正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才,孙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才,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孙正先,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不足部分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门市,但该门市不具有合法手续,不能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