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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卫与刘方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方宏,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方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卫。委托代理人:傅慧嫣,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方宏为与被上诉人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方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依法减半收取542.50元,由上诉人刘方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