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东山与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山,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44号原告李东山,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佟辉,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马立凯,该处处长。行政负责人王昌香,该处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梅书春,该处法务处科长。委托代理人丁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律师。原告李东山诉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东山以“已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山负担。审 判 长 马盛军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