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与被上诉人陈纪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宝虎,姚世丹,陈纪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宝虎,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世丹,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纪祥,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为与被上诉人陈纪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存飞、被上诉人陈纪祥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收取上诉人汪宝虎、姚世丹129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月银代理审判员 冯忠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