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浩妮与陈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妮,陈强,肖炯威,肖秀玲,深圳市汇丰龙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05-2号原告黄浩妮,户籍地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谭冬梅,北京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户籍地址:浙江省德清县。第三人肖炯威,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第三人肖秀玲,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县。第三人深圳市汇丰龙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布吉段某号某楼某号。法定代表人周涛。本院在受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浩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陈强价值人民币21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陈强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南门墩下村龙珠花园明珠苑某栋某号房产(房产证号60××70)。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现被告陈强提供其本人账户(账号:62×××19)存款人民币21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房产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陈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强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南门墩下村龙珠花园明珠苑某栋某号房产(房产证号60××70)的查封;二、冻结被告陈强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账户(账号:62×××19)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