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素丽与郑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丽,郑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张素丽,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康二亮,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静,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茂芹,女,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素丽诉被告郑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素丽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丽诉称,被告郑晓静在2010年至2012年间分四次向其借款48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2012年10月2日,郑晓静将上述款项向原告出具一张480000的总借据。因上述借款是其从其他人处借到后再借给郑晓静的,因此郑晓静所给付的利息其已支付给出借人了。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晓静偿还借款480000元;诉讼费用由郑晓静承担。被告郑晓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被告郑晓静向原告张素丽借款4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素丽提供的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晓静向原告张素丽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郑晓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张素丽要求郑晓静偿还借款48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素丽借款人民币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11420元,由被告郑晓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