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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严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75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曾用名严志龙、绰号“林波”),农民。2008年10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7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绰号“洋阿子”),农民。2015年7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7月7日间,被告人严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凤凰城棋牌室内,开设“十三道”形式的赌博场头,招引王某甲、王某乙、曹某、马某等人参与赌博。场头共开设20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严某约定以被告人严某作为借款人以每万元收取人民币10元/日的利息在场头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人民币87000元。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严某、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曹某、马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书证——账本,被告人严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赌资,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还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严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符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