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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文与泰兴市济川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泰兴市济川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东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校长。委托代理人戴群、戴怡,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月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何标、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委托代理人戴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原系被告的学生。2009年11月24日,原告上体育课时,任课老师与人交谈,学生自由活动。原告被丁某抛出的小木棍击中左眼,致左眼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赔偿。至今原告为后期治疗又花去6248.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48.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少民初字第*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3、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病历、门诊医药费发票、上海汾阳视听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发票;4、交通费发票;5、餐饮费发票。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辩称,原告受伤是事实,我校根据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认定。被告未举证。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与丁某原系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学生。2009年11月24日,学校因故调上体育课。上课时,任课老师遇到了一学生家长,与其进行了交谈。在此期间,学生进行自由活动。在活动时,原告张某从操场边捡到一根小木棒,用小木棍打丁某,同班学生张时凡从张某手中抢过小木棒,扔到草地上后,被丁某捡起,后丁某扔小木棒时,击中张某的左眼。原告受伤后,被诊断为左眼晶体半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钝挫伤、左眼继发性青光眼。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为索赔诉至本院,2011年8月9日本院(2010)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丁某、原告按90%、5%、5%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判决被告、丁某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223.5元、706.86元。该判决经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于2015年8月2日、8日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治疗,在该院汾阳视听医学配置RGP镜及护理液,合计花费4727.5元。在审理中,原告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对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被告对本次事故按90%的比例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结合原告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依法确认为:1、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根据原告主张确定为4727.5元,有相关医疗文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餐饮费,原告各主张1211元、310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本院认为,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交通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多次去上海就诊,需要家长陪同,本院酌定为1500元。综上,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227.5元,被告应承担90%,即560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60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承担20元,被告泰兴市济川小学承担18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月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