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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树军与刘振东、刘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军,刘振东,刘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丁树军,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振东,现住榆树市。被告:刘立秋,3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军诉被告刘振东、刘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