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树军与刘振东、刘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军,刘振东,刘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丁树军,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振东,现住榆树市。被告:刘立秋,3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军诉被告刘振东、刘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