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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子报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子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21号罪犯张子报,安徽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了(2009)二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报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了(2012)津高刑执字第0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了(2014)津高刑执字第00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刑期2014年1月20日至2033年3月1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子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子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32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