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荣华与郭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华,郭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903号原告何荣华,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屯市。原告何荣华诉被告郭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何荣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何荣华承担。审判员 朱家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炯 搜索“”